号: 003192204/202208-00010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25 发布日期: 2022-08-25 09: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防办保密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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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防办保密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25 09:5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防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应加强保密。保守秘密,同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是人防系统全体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人防保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和提高人防工作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办保密委员会,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其他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机关各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保密委实行集体领导,建立例会制度。

第五条 机关保密委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机关保密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相关保密规定并监督本单位、本系统执行保密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全人防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或完成其交办的工作。

机关保密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机关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和涉密人员出国(境)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由人事处进行配合;

(二)负责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机关对外合作交流、宣传报道和重大涉密事项的保密指导;

(四)负责查处机关泄密事件,督促查处本系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完成办保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人防秘密的基本范围

(一)防空方案和各种保障计划;

(二)有关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

(三)各类重要经济目标;

(四)人防组织机构的编制、体制及其人员配备方案和人事档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统计报表、调查资料和经费预、决算;

(六)县以上人防指挥所、通信枢纽、电站、战备物资储存仓库和重要的人防设施,以及等级以上工程的各类数据、档案和图表;

(七)设区市和地区性人防工程位置分布图表;

(八)人防通信警报预案、技术体制及通信建设规划、计划、信号规定、设备科研计划、战备演练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空情信息来源和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及其它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等情况;

(十)人防通信警报装备、设施及其人员编制、实力;

(十一)人防科技情况来源、手段及人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

(十二)涉及人防建设秘密事项的宣传资料、图册、录像、录音等;

(十三)重要会议的内容、涉外活动、重要案件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四)其他按《保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

 

第四章  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

 

第七条 人防秘密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防建设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涉及人防战备建设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对国防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二)机密是涉及人防战备建设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会对国防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

(三)秘密是涉及人防战备建设中的一般部分,一旦泄露,会对国防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造成局部损害。

(四)凡不属于人防秘密的工作范围,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图册、刊物、录像、录音等,或只属于本单位内部的事项,不划分密级,由各单位(部门)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因定密工作量较大,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首先应当由承办人(文件起草第一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九条 确定密级的权限

(一)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三)县级机关没有定密权。

第十条 无权确定密级或只有较低密级确定权的单位,如产生秘密或超过自己密级确定权的秘密,可按上级已明确的密级确定。对没有明确密级的事项,应报请有权确定密级的上级确定。上级有权改变下级确定的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一)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以月计算;1年或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

(二)绝密级事项保密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保密期限的按规定报批。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秘密事项产生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密级应当根据时间和情况适时进行变更。密级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始定密机关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秘密合法公开或超过保密期限的,视为解密。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均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秘密文件应由专人保管,专夹存放于保密柜内;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外出,应当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五条 密件的草稿、修改稿、清样和制作中的密品,应当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绝密级密件和密品的制作应当采用封闭方式,编号、注明份数和放发范围;所有密件,都应当编号、注明印制份数并登记发放。

第十六条 密件、密品传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机要通信或机要交通部门传送,绝密件(品)应当由2人护送或者派专车专人传递,不得由公文交换站交换。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发往国外的密件(品)应当通过我国外交信使传递,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我国外交信使传递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境。

第十八条 绝密级文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机关保密办负责人批准,方能复制,并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所有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汇编密件,必须经制发单位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属于秘密级的必须经机关保密办审核;属于机密级以上的,由机关保密办提出意见报办保密委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严禁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密件、密品;密品维修应划定专用范围,绝密级密品维修,应当以封闭方式进行,并报请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省保密办有关保密载体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机关档案室统一回收、销毁废旧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涉密载体。严禁将密件、密品作为废纸、废品处理,销毁密件、密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经机关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有2人以上在指定场所监销。需要销毁的密件数量过大,应当与省保密局联系,由其负责销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做好内外网物理隔离、系统密钥、存储介质和设备维修等保密管理,严防电子信息泄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机关OA系统属非涉密网,不得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用于OA系统的笔记本电脑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固定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参加会议的人员予以登记;

(二)机关涉密会议场所应设在人防指挥所,并设置安保人员;

(三)会议的密件、密品应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四)分发密件、密品的同时发给密件、密品通知单,与会人员应当如数交单位登记保管;

(五)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会场,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六)确定会议的传达范围及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密件、密品;

(三)不携带密件、密品逛市场、参观、旅游或参加外事活动,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在没有保密条件的场所阅办密件、密品;

(五)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中传输国家秘密;

(七)不擅自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的非对外开放区或涉密要害部位活动;

(八)不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九)不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十)不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非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十一)不对本单位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省保密局备案。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机关保密办。保密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保密检查制度。保密检查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方针保密检查工作具体由综合处牵头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对机关不少于2次保密安全检查。保密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保密领导责任制;

(二)保密制度建设;

(三)涉密人员管理;

(四)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七)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

(八)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

(九)保密宣传教育;

(十)其他重要保密事项。

 

第六章  保密教育制度

 

第三十条 保密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层次、有重点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涉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保密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确定涉密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相关知识教育(培训)、保密管理知识培训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办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保密教育由办保密委员会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保密教育采用宣传贯彻保密法律法规、文件,举办专题保密知识讲座和培训,组织观看录像、保密知识答卷、板报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组织1-2次保密学习教育,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办负责同志进行年度保密述职。

第三十五条 视情组织涉密人员开展以下6个环节的保密教育:1.上岗前的保密教育;2.在岗保密教育;3.调离涉密岗位保密教育;4.出国(境)前保密教育;5.参加外事活动前保密教育;6.参加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保密教育。

 

第七章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测。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密场所必须明确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落实责任,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

第四十条 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涉密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岗位,提供安全的通信设施,以保证工作联络。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对保守国家秘密安全有显著成绩,或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积极完成任务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机关保密委员会依据《保密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必要时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关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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