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204/202311-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26 发布日期: 2023-11-03 15:52
文  号: 宿人防〔2023〕3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国动办工程科 政策咨询电话: 2155332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03 15:5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7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人防〔2023〕36号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

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

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市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1.在宿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宿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二、信用类别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2.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3.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4.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5.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4.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5.在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6.检测资料归档不全,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只收费不检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措施,并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做出处理决定。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