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来源: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5 18:1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7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皖国动办〔2023〕15号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制,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探索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等重点,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有序,维管责任落实到位,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人防工程综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探索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地方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以下简称国有全资企业),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既有人防工程经过规定程序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二)建立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制度。国有人防工程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移交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由国有全资企业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提交人防工程移交协议等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人防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人防工程首次产权登记应整体按一个基本单元申请,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
(三)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由不动产权利人负责。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专用设备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建设单位(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
(四)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国有全资企业可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对国有人防工程开展市场化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效能的前提下,可探索以国有人防工程预期经营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国有全资企业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等。
(五)构建协同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国防动员部门协作,强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落实,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国防动员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管理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业务指导。国防动员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防动员、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各级国防动员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有力推进改革事项。省国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积极稳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宿州、蚌埠、六安、宣城等市要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改革,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淮北、淮南、滁州、马鞍山、安庆、黄山等市要在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做法,报告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强化示范引领,做好解疑释惑,积极引导社会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制,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探索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等重点,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有序,维管责任落实到位,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人防工程综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探索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地方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以下简称国有全资企业),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既有人防工程经过规定程序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二)建立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制度。国有人防工程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移交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由国有全资企业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提交人防工程移交协议等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人防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人防工程首次产权登记应整体按一个基本单元申请,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
(三)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由不动产权利人负责。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专用设备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建设单位(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
(四)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国有全资企业可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对国有人防工程开展市场化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效能的前提下,可探索以国有人防工程预期经营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国有全资企业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等。
(五)构建协同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国防动员部门协作,强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落实,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国防动员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管理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业务指导。国防动员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防动员、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各级国防动员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有力推进改革事项。省国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积极稳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宿州、蚌埠、六安、宣城等市要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改革,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淮北、淮南、滁州、马鞍山、安庆、黄山等市要在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做法,报告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强化示范引领,做好解疑释惑,积极引导社会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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