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乡村振兴中的政策“溢出”风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乡村振兴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相对于脱贫攻坚的限时作战,乡村振兴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根据目标和形势变化采取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措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并非相互割裂的发展任务,而是推动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的必经阶段,所采取的相关政策既要注重连续性,也要注重差异性,更要注重适应性,及时防范和化解相关政策“溢出”风险。
乡村振兴政策“溢出”风险类型
为了帮助摆脱贫困的地区顺利转向乡村振兴,相关地区“摘帽不摘政策”,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但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溢出”风险,亟须引起重视。
脱贫扶持转接政策“溢出”风险。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不同的完成时限和考核标准,前者有具体量化指标,后者则没有,这就可能导致相关脱贫扶持政策在转接过程中出现脱节、打折乃至形式化风险,造成乡村振兴政策接续不畅。过去针对贫困人口的特定扶持政策由于过时或者过宽,在相关政策转向全体村民时,可能造成政策实施成本过高,导致新的发展不平衡。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时间期限相对较长,如果没有严格的实施方案和目标考核要求,相关政策将面临约束力不足的风险。
公共服务配套政策“溢出”风险。实施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和促进城市优质教育资源辐射乡村学校的配套政策,正面临城镇化和低生育率带来的农村学龄前儿童和农村学生数量逐渐减少的挑战,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招生难”和城市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农村迫切性降低同时并存。二是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诊疗技术和救治水平有限导致就诊人数少问题,使得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系列政策面临医疗服务配套“账面效益”大于实际效益的风险。三是城乡公交实际乘坐人数有限,成本上升和客源减少的双重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交通服务配套资源的使用效率。
人才资源建设政策“溢出”风险。发展农村金融的相关政策可能存在产品和服务设计超前而农民金融意识相对滞后的不匹配风险,二者之间的信息差容易为某些不法分子钻空子,损害农民财产安全和农村金融市场基础信任。全面育才、引才、用才的政策环境与不均衡的乡村人才市场发育状况存在不相适应情况。一方面,多数乡村仍然缺乏符合乡村振兴人才需求的人才交流服务市场,乡村人才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不高。另一方面,针对乡村振兴的特殊人才倾向政策存在借用、冒用甚至滥用风险,不利于国家乡村振兴人才队伍长期建设。
经营主体激励政策“溢出”风险。部分经营主体由于优惠政策而选择下乡创业,但由于当地政策变化或管理者工作重心转移,导致产业项目中断乃至失败,造成比较严重的资金、资源、人力、市场和政府信用损失。一方面,部分农村致富带头人可能因为应对市场风险不力,或者由于管理决策失误导致产业效益不及预期,于是便变相转嫁损失,要求村民共担或多担风险,甚至利用村民对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的不了解而侵占、损害村民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农村内部产业结构调整激励政策可能面临有政策无产业、有产业无技术、有技术无人才等结构性矛盾制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防范和化解乡村振兴“溢出”风险的路径
乡村振兴中的政策“溢出”风险表现和后果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形态和不同程度反映,影响了乡村振兴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作用发挥,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动态更新和调整相关脱贫扶持转接政策。科学制定扶持转接政策作用范围,严格筛选扶持转接政策实施对象,坚持以发展结果为考核标准,确保扶持转接政策奖优罚劣,不养懒人,不亏勤者,并制定政策退出条件或转向标准,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集约利用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并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科学论证和合理设计乡村振兴相关指标体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振兴路线图,用稳妥、高效的工作实施方案推进乡村振兴考核目标达成。
以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坚持全域思维,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一体化管理,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推进城乡教育、医疗和交通公共服务建设。一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加强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性、社会主体的参与性、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共生融合。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区域联合供给机制,深入挖掘积压冗余公共资源,瞄准市场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和优势资源强强联合、强弱互补,实现联合供给,共享发展。
广开乡村振兴人才通道建设。根据农村本地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空间,合理制定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计划,确保领域有人才,人才有平台,平台有空间,做到人才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和待遇提供细则,坚持外地引流和本地培育相结合,引导发达地区人才市场服务下沉,合理建设本地人才市场,实现机会引人、岗位用人、待遇留人、环境养人。另一方面,针对特殊政策性岗位开展人岗相适调查,严查假到岗、真“镀金”的违规用人行为,促进乡村公共服务人才队伍长期良性建设。
全过程抓好经营主体激励。制定专门性的乡村振兴产业支持政策法规,以法治保障为根本,制度保障为基础,信用保障为依托,确保市场主体激励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一方面,持续加强农村致富带头人甄选和管理,坚持能力选人和素质选人相结合、技术选人和机制选人相配合,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及时化解农村合作组织经营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据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结合当地经济传统和经营习惯,合理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引导经营主体激励政策真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