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0 14:56 编辑:人防办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阅读: 字号:


宿人防〔2023〕36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

 

 

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宿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

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市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1.在宿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宿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二、信用类别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2.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3.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4.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5.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4.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5.在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6.检测资料归档不全,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只收费不检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措施,并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