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宿州国防动员办公室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动办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实行直接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纳入“徽采商城”采购范围,预算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履行相关手续进行直接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预算金额0.5万元--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由市国动办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国动办采购小组组织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国动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市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综合协调科、勤务法规科、党总支纪检委员、机关支部纪检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
采购小组职责: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安排、采购方式拟选、组织形式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项目询价、采购项目定价(最高限价)、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编制确认、合同文本订立、资金支付、货物验收、资产保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等采购事项,对采购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三)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通过“徽采商城”进行采购。
(四)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市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无法委托的,可以依法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第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国动办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年度采购预算。市国动办分管负责人审核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以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的合同条款;市国动办党组会议审议确定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以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的合同条款。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可由市国动办分管负责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 综合协调科承担办本单位集中采购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或委托采购工作,以及“徽采商城”直购、反向竞价采购的组织实施,做好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外的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勤务法规科承担办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指标申报、资金支付。配合“徽采商城”直购、反向竞价采购的组织实施,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信息在“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
第八条 勤务法规科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承办采购部门提供的申请资料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凭手续完备的报销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采购合同一致。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采购项目,规避相应采购方式和监管。
第九条 承办相关采购的部门承担项目采购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采购方案、采购需求(招标或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内控机制建设、合同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将需公开的采购信息送勤务法规科、综合协调科进行信息公开。
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工作由承办采购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并承担主体责任。也可引入第三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实施不能免除采购承办的内设机构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等。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按照合理性、明确性、竞争性、厉行节约和政策导向的原则编制,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一)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基本信息、分包情况等;
(三)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四)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七)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第十二条 承办采购的部门负责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符合实际,避免豪华采购、重复采购等行为发生。
除下列采购项目以外,超过1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徽采商城”直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财政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确定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需求论证应当着重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三)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论证范围和要求: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直接采购项目,无须组织论证;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论证,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三)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宿州市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四)邀请采购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须从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五)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过程中,不得仅邀请个别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征询意见,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六)承办采购的部门提出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作为项目采购方案的内容报办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办采购的部门在提请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市国动办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市国动办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中,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采购的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和督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六条 承办采购的部门代表市国动办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完成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长为分管负责人,副组长为牵头科室负责人,成员为办党总支纪检委员、机关支部纪检委员和综合协调科(一人)、勤务法规科(一人)。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前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
2.验收时双方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
3.采购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4.复杂设备的验收还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市国动办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市国动办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工程实施部门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工程实施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采购验收小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后提请办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承办采购的部门按照档案工作的规范要求负责采购档案的归集,并及时提交综合协调科归档。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数据。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货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徽采商城”采购;
(八)直接采购。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为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二十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因保密需要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军事斗争准备等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纳入“徽采商城”采购范围的通用类办公设备、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网上商城”直购和反向竞价采购。
第二十七条 预算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零星采购,承办的部门在大型商超、门店、个体户,或者供货商、服务商处直接购买。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货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以及唯一供货商名称、地址,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不进行公示。
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市级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的,由承办项目的部门提出以下意见报市国动办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办机关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的保密要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
(二)对保密要点与采购流程关联性作出论证,提出采购项目整体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意见;
(三)按照保密要点的最高密级提出确定涉密采购项目为秘密级、机密级或者绝密级的意见。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绝密级采购项目,由市国动办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秘密级或者机密级采购项目,以市国动办自行组织采购为主,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单位)中,先确定一定范围,然后通过随机或者要素积分的方式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货商(单位),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确定邀请投标单位的具体程序:
(一)由承办采购的内设机构提出项目需求,其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技术或参数复杂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需求;
(二)承办采购的内设机构根据项目需求,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承办采购的内设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2.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货商(单位)库中选取;
3.承办采购的内设机构书面推荐。
上述方式产生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供货商(单位)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或要素积分确定邀请供货商(单位)总数的两倍。
(三)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综合协调科组织,承办采购的部门参与,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供货商(单位)。随机抽取是指采取抽签等方式,以确保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货商(单位),获得选中的机会均等。随机抽取供货商(单位)时,应当有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采购资金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但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综合协调科组织,承办采购的部门参与,并通过邀请或随机方式确定有关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小组,提出不少于3家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市国动办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货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货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货商的技术数据、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
(五)确定成交供货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通过发布公告、从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三)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合同草案条款等。
磋商文件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四)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经办主任办公会议或办党组会议批准,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五)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七)根据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市国动办与供货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市国动办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货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货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货商。市国动办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三十六条 确因预算追加或调整等特殊情况有新的采购需求且单项采购不超过公开招标额度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应急采购,经批准后,与中标供货商签订补充供货协定。超过公开招标额度的,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动办勤务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6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出台采购管理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