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领域常见投诉、咨询事项解答指引(试行) 第五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3-11-28 09:24 编辑:国动办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阅读: 字号:

问题12: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可否参与我省人防防护设备采购?

法律政策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皖人防〔2020〕73号)。

答复要点: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皖人防〔2020〕73号)第二条:“促进人防防护设备市场公平竞争。项目单位自行无法完成采购的,可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监督实施。省内防护设备企业无故不参加项目招投标,或因投标数量不足导致流标的,经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备,可引入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参与竞争。”

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入皖从业需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问题13:省外新材料防护设备可以参与我省人防防护设备项目采购吗?

法律政策规定:《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答复要点: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